省教育厅制定并于近日下发了《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学校设置: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
根据《标准》,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
学校布局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城市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农村学校布点应充分考虑人口、地理和交通等条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学校规模: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在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及班额上,《标准》要求完全小学每年级1—5个班,在校生270—1350人;独立设置的初中学校每年级4—10个班,在校生600—1500人;完全中学初中部每年级3—6个班,在校生450—900人;九年制一贯学校每年级2—5个班,在校生840—2100人。以上类型学校小学班额均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均不超过50人。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不包括池塘、湖泊及生产劳动基地)城区小学生均10平方米以上,其他小学14平方米以上;城区初中生均16平方米以上,其他初中24平方米以上。城市老校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5%的水平。
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基本标准,小学不低于生均5.66平方米,初中不低于生均6.6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其中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平方米。
教学设施:每10名初中生至少配1台电脑
每校至少配备一间公共交互式多媒体教学教室,每个班级教室(功能教室)配备多媒体远程设备,实现信号到室(桌),逐步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配备人手一台计算机,规模较小的学校配备移动电脑箱。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小学12:1,初中10:1;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师机比至少达到3:1,逐步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和电子阅览计算机。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所有学校均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城镇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均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师资队伍:教师每5年一轮全员培训
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补充教师,小学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原则上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小学校长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其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学校教师应参加每五年一轮的全员培训。
作息制度: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补课
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于21:3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
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设艺术(音乐、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教学管理:班主任每年家访至少1次
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班主任家访制度,班主任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应不少于1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共同商量教育孩子的有关问题。学校应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学校应设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