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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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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93  发布时间:2011-7-15 8:57: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近日出台《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政府应规范民办幼儿园,农村民办幼儿园每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禁止乱收费。

面对当前民办幼儿园遍地开花的现象,意见提出,在城市市区和县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每所不得少于15万元,在农村乡镇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每所不得少于10万元。

在收费方面,意见提出,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生源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应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意见还提出,民办幼儿园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当地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工作。未经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对于城市小区民办幼儿园,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的用途。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各级教育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但应严禁“小学化教育”现象。教育等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审批机关每年对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年检。

 


—— 信息源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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