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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贷款须经教育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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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17  发布时间:2011-7-11 8:39:41

      1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日前出台通知,建立我省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高校基建项目未获有关部门审批等三种情况不得提交贷款申请。

    据了解,建立贷款审批制度旨在规范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审批贷款范围为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各类银行贷款。审批内容包括贷款的必要性;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和预期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贷款风险程度等。

    按照规定,公办普通高校有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银行贷款申请:申请银行贷款后,贷款余额超过锁定上年度贷款余额的;基本建设项目未获有关部门审批,却以该项目申请贷款的;申请贷款用于学校日常运行和人员经费支出的。

    具体审批程序是:省属公办普通高校向省教育厅,市属公办普通高校向所在市教育局提交审批表等贷款申请资料。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公办普通高校申请贷款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签署审批意见。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办普通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金融机构在公办普通高校申请银行贷款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信贷政策,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

    未得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办普通高校不得向银行申请贷款,各金融机构不得审批贷款。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批准贷款或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 信息源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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