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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为江西依法办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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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22  发布时间:2011-5-30 9:04:45

     立法,是构成国家权力大厦的三大基石之一。而教育立法,是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是否体现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

  触摸江西教育立法脉搏,会发现其闪现的智慧之光,格外耀眼,令人惊叹,所形成的“江西教育立法经验”,不断为全国教育立法贡献智慧。

  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江西近些年来出台的一部部地方性教育法规,大大促进了教育事业发展。

  立法促进义务教育发展

  1994年11月30日,一个在江西教育史上必将被铭记的日子《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地方法规,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反响。

  其最大的亮点,是教育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这有利于减少挪用、截留现象。同时规定,要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还提出师生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此外,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

  这部法规,是我省进入免费义务教育时代的“助推剂”,让江西在全国率先进入免费义务教育时代。那些必将进入江西教育史的一些数字可以佐证论财政收入,江西算不上富裕,2006年的财政收入是518亿元。就是这样一个经济实力还很一般的省份,却在2006年年底作出了一个令其他兄弟省份吃惊的举措: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城市和乡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2008年春季学期起,将这一政策扩大到民办学校学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调研员万祥裕表示,这是一部民生法规,办法实施后,我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得到了疏通,经费管理也理顺了,城乡办学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在全省范围内解决了长期以来拖欠教师工资这一老大难问题,促进了我省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省委党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黄世贤认为,江西通过立法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从而促进教育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民生工程。

  立法助推民办教育腾飞

  江西是民办教育大省,这是不争事实,民办学校“你方唱罢我登台”,真正是“黄钟与瓦釜齐鸣”。形成了纵向有幼儿、小学、中等、高等教育四个叠加层次,横向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交叉板块,并以发展职业教育为重点的育人框架。数千所民办学校、100多万名在校生,可以让江西民办教育傲视群雄。

  但江西民办教育也一度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民办学校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认可,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完全落实,有些民办学校在规范办学行为和保证教学质量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江西是“穷省办大教育”,公办学校的经费都非常紧张,民办学校的经费问题曾经就更为突出。对此,我省在2006年出台了《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并于2007年1月起实施。

  万祥裕说,在名称中加上“促进”两字就是体现了对民办学校的鼓励和支持,这是在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上都没有的。该《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并明确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和课题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文甫表示,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民办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引导和存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这部法规也助推江西民办教育不断展翅高飞。据省教育厅统计显示,2007年以来,江西民办教育办学规模以年均10余万人的速度增长,多年来一直走在了全国前列。到2009年,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6592所(不含民办高等教育机构25所),在校生110.42万人(不含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在籍学生约10万人)。

  江西蓬勃发展的民办教育,也为国家节约了大量教育经费,使公共财政能够更多地投入义务教育和农村教育。民办高校的外省籍生源一直保持在75%左右,按每生年均1万元的教育和生活消费计算,每年吸纳的省外资金达10个亿以上,对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新余是个仅有109万人口的小市,民办学校学生总数约占全省的1/10,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民办教育的一大亮点。

  到2020年,江西民办教育办学规模占全省的比例,高等教育力争达到30%,学前教育达到70%以上,基础教育达到10%左右,建成一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民办学校和优势专业,在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和内涵建设等方面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

  行政处罚权,是法规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果不细化,则存在较大弹性空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甚至乱罚款,从而滋生腐败。

  省政府在立法和制定政府规章时,特别提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处罚标准。2009年,《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正式出台,从法制和制度上规范了教育系统的行政处罚权,让办学治教轻装上阵。

  该《细化标准》规定,民办学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受过处罚的民办学校,第二年仍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具有代考行为的,发现后拒不认错,不交代代考者情况的,则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3年的处罚。

  在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看来,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以行政方式配置资源愈多,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就愈大,腐败就越不可避免。现在有个共识,任何执法都有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规范化执法不是要消灭自由裁量权,而是以能动的方式体现法律精神。江西制定详细的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有效地防止执法时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时个体情绪化,也是防腐拒变的一项重要措施。
 


—— 信息源自: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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