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教督〔20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200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88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与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步伐,确保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省将选择合肥市庐阳区、肥西县、濉溪县、利辛县、泗县、固镇县、阜阳市颍泉区、阜南县、淮南市大通区、天长市、霍邱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庐江县、芜湖市弋江区、广德县、铜陵县、东至县、安庆市宜秀区、岳西县、黟县等20个县(市、区)作为样本县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经验(样本县的工作另行部署)。待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方法得到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在全省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实施方案
(试 行)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战略性的任务,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坚持育人为本、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200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88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与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加快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步伐,满足人民群众公平享受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特制定《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方案(试行)》。
一、监测的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进一步加大贯彻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力度,强化措施、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监测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均衡是相对的,不同阶段、不同区域、不同学校发展的经济基础、政策环境、资源配置的差异不可避免,并将长期存在。均衡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监测作为一项方向性、制度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坚持下去。
(二)发展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通过监测找出差距,并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差距,促进区域间、城乡间和校际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水平,实现基本均衡的要求。
(三)科学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据此对区域内均衡发展程度做出准确判断,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指导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收集与反馈,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与指导。通过监测既要找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又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按照“重在城乡统筹,重在补齐短板,重在整体提升”的思路,由点及面,着力推进均衡发展。
三、监测的主要内容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的重点,首先是定性分析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考量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努力的程度、取得的成效;其次是定量分析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的差距情况,明确实现基本均衡的目标和任务。
监测指标体系由组织领导、制度创新、教育管理、经费保障、办学条件、师资配置、教育质量等内容构成,体现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的核心要求。
四、监测的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负责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工作方案,加强过程指导和监控,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好全省的监测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监测。
(二) 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形成执行和监督评价两个方面的工作合力,扎扎实实地做好监测的各项工作。
(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工作自2011年启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将选择20个样本县(市、区)先行实施监测。
附件:
1.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指标
2.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