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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规定:所有博士论文要公示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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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08  发布时间:2011-5-5 10:53:11

 

    4月24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防止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山东省近日出台规定,将对所有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严重违规者,其获得的学位将被撤销。

    山东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提出,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公示,目的在于督促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一步重视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博士学位论文公示的对象包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每年4月中旬公示前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每年9月中旬公示当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后,将各单位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及学位论文在山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xwb.sdpec.edu.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两个月。

    据介绍,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成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省学位办提出异议,省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省学位办将和学位授予单位及时处理有关异议,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将及时撤销相关学位。

 


—— 信息源自: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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