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获得通过,将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将科学技术进步奖更名为科学技术奖,最高的特等奖奖金为十万,其他的一些奖项奖金标准得到了提高。
发展历程
【1987年】 1987年我市人民政府就颁发了《扬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设立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正式建立了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2006年】 2006年11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增设了市科技进步特等奖,取消了市科技进步四等奖,并提高了市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2万元、1万元和5000元。
【2010年】 随着国务院发布施行《国务院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10年3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新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结合国家和省新的精神,我市出台新《办法》。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5000元。《办法》要求科技奖励必须坚持四大基本原则:专家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加大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力度;规范管理、有序运作。
正值全市上下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热潮全面掀起之际,又一个政策杠杆将发挥作用——《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获得通过,将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办法旨在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办法》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将科学技术进步奖更名为科学技术奖,最高的特等奖奖金为十万,其他的一些奖项奖金标准得到了提高。
最高奖10万元
据悉,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些奖项的奖励标准得到了提高。
奖项按照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评审标准,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按照特等奖2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50项的原则来评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5000元。其中一半奖项将颁给工业企业。
根据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政策导向,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重新概括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发明、社会公益和重大工程等五个方面的科技成果,与国家和省的奖励范围相一致。
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剽窃将严肃查处
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市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合作研究成果开发。
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可作为获得者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初评结果将在市科技网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记者吴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