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财政部网站18日刊发的一纸通知———《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我国将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尽管广东已于今年7月1日起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但由于广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定为1.5%,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广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将要提高到2%。
在通知中,财政部明确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从该通知要求看,广东现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低于2%,因此,也必须按照要求提高。
据有关税务人士介绍,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因此,此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
因此,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此后地方教育附加将全国强制性统一,包括开征和标准的统一。
据了解,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尽管如此,该通知一“露脸”,即有纳税人在相关论坛中感叹:纳税人的税负又重了。
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