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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受贿25次 被查后急退赃款幻想没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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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42  发布时间:2010-11-15 14:55:01

 

编者按:凭祥市教育局原局长李浩基在该市教育系统的工程建设中,25次受贿共35.85万元。被纪委查处前,他急忙退回最后一笔受贿款16万元,幻想“就当什么也没发生过”。截至119日,与李浩基案相关的凭祥市教育局原副局长梁建成受贿案、两名建筑老板行贿案,分别被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两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纪委调查副局长

 

  局长急忙去退赃

 

  今年48岁的李浩基在2006年开始担任凭祥市教育局局长。2007年~2009年,不到3年时间里,他在该市10多所中小学的建筑工程中,先后25次收受贿赂,共计35.85万元。

 

  凭祥市教育局副局长梁建成被调查,是李浩基落网的序幕。200910月,群众举报梁建成有经济问题,崇左市纪委随即找他去调查。纪委虽然还没动到李浩基,可他已苦思着“脱身”的办法。

 

  当年10月中旬,李浩基约见了建筑老板李某,退给李某8万元现金及一张存有8万元的银行卡。他对李某说:“梁建成被纪委带走了,你给我的钱退还给你,就当什么也没发生过。”

 

  李浩基为何要将16万元钱退给李某呢?原来,这是他收受李某的贿赂。李某曾承建凭祥市白云中学教学楼一栋、学生宿舍楼3栋。为了感谢两名教育局领导的关照,李某心照不宣地给予回报: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得知李浩基在南宁,李某马上请他吃饭,还送上8万元现金的“过节费”。李浩基“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同年六七月份,李某办了一张银行卡,存进8万元,交给了李浩基。

 

  对副局长梁建成,李某不仅送了4.5万元,还为他购买了一台价值7000元的液晶电视机。

 

  梁建成出事后,李浩基企图“亡羊补牢”,但为时已晚。他退赃10多天后,崇左市纪委就对他进行“双规”。

 

  作为行贿人的李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为他累计行贿21.2万元,宁明县法院认定他犯行贿罪,由于他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法院最后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大小受贿都记得

 

  贪官记忆很惊人

 

  再说李浩基一案,早在纪委调查时,他就承认了受贿的事实。让人惊讶的是,李浩基的记忆很惊人。虽然事情过去了两三年,但他对收受谁的贿赂,小到一两千,大到数万元,都记得一清二楚。

 

  在李浩基受贿的25次中,很多次都是小数额的贿赂。他一笔笔地清楚交代,都能与行贿人的供述印证无误。

 

  宁某是上思县人,是凭祥市一家建筑公司的施工员。他在承建该市夏石中学教职工公寓楼、卡凤小学综合楼及教学楼、凭祥中学学生宿舍楼时,分6次送给李浩基9.4万元,送给梁建成1.2万元。每次送钱的大概时间、地点,李浩基都能说出来。今年119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宁某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更绝的是,一些更小金额的行贿,李浩基也没有遗漏。如,黄某在承建凭祥市民族希望学校综合楼等工程时,分5次行贿给李浩基3.8万元。另一名行贿人黄某承建了一些小学的工程,共向李浩基送了6500元,也是分5次行贿的。

 

  叶某与黄×是“连襟”关系,他们也分别向李浩基行过贿。李浩基的女儿上学时,黄×送上了2000元。李浩基在南宁买房时,向黄ד借钱”,对方送上了两万元,这笔钱还是叶某帮送到酒店的。

 

  李浩基向纪委交代,他共收受贿赂46.65万元。除了已退还给李某的16万元,他向纪委退出了24.65万元(后经法院认定涉案赃款为19.85万元)。李浩基受贿涉及的学校有10多所中小学,涉及的工程中,大的有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小的有饭堂,甚至是学校的大门、围墙。

 

  崇左市纪委将李浩基涉嫌犯罪一案,移送给江州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今年628日,江州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李浩基有期徒刑10年。梁建成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李浩基、梁建成均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有终审判决。

 

  多方敛财被查处

 

  庭上还想捞自首

 

  除了利用在建工程受贿外,对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李浩基也能从中“撕下一块肉来”。

 

  在李浩基担任局长前,行贿人韦某就承建了部分教育系统的工程,尚有100多万元的工程款被凭祥市教育局拖欠。他听说上级部门专门拨款解决拖欠款,就送给李浩基5万元。李浩基大笔一挥,教育局便两次支付给他工程款100多万元。

 

  贪官被查处前,一般都是想方设法逃避打击,实在逃不了就避重就轻;被指出所有的犯罪事实后,他们硬着头皮承认了,却又想套上自首的名义,企图得到减轻处罚。李浩基也不例外。

 

  在法庭审理时,李浩基想为自己争取自首的情节,就辩称在纪委调查时,他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法院调取了纪委的相关材料,发现他并不是主动交代问题,而是纪委掌握了群众举报的情况后,找到他谈话时他才承认,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

 

  为减轻自己面临的处罚,李浩基又提出,在案发前他已将收受李某的16万元退还,因此,受贿数额不应该计算这笔钱。法院调查发现,李浩基收到了这16万元后,早就拿了其中的8万元在南宁购房及作其他开支。他是在明知道是贿赂款的情况下收受的,依法应当计入受贿的数额里。不过,由于李浩基能坦白交代,又积极退赃,法院最后对他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行贿人李某在庭审时,也想为自己争取自首的情节,结果也被法院驳回。

 

  李某认为,他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行贿经过,也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法院认为,他是在被检察机关发现他的犯罪事实后,并在被讯问的情况下才如实交代的,并不构成自首。由于他将李浩基退出的16万元赃款,退给了司法机关,所以也对他酌情从轻处罚。

 

  预防职务犯罪

 

  呼唤有效监督

 

  李浩基、梁建成为何能在众多学校的工程中,屡次收受贿赂呢?从案发的根源上看,他们的职务犯罪与没有有效的监督有关。

 

  比如说,李浩基的独权行为,在单位内部就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这可以从行贿人的讲述中窥见一斑。2008年,李某认识了李浩基。请他吃了几次饭后,李某就摸清了对方的底细:凭祥市教育系统的工程,“都是李浩基说了算”。

 

  李浩基“说了算”的后果,就是置法律的规定不顾,可以随自己的意思妄为。曾向李浩基行贿的建筑老板黄某,承建过凭祥市上石镇的白龙小学教学楼、板旺小学教学楼。这两个工程都没有经过招标,由教育局直接拍板。

 

  除了内部监督失效,外部的监督也缺乏有效性,使李浩基的职务犯罪有了可乘之机。比如说,大多建筑领域的腐败问题,就是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可以让这种行为置于阳光下。招标投标已经流于一种形式,甚至成为腐败分子掩人耳目的手段。

 

  在凭祥市白云中学一号宿舍楼投建前的公开招标时,李某挂靠了南宁市某建筑公司竞标。李浩基想把工程给他做,便吩咐副局长梁建成去和招标中介公司“打招呼”,经过中介公司的暗箱操作,李某顺利中标。

 


—— 信息源自: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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