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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的违法惩戒遗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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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65  发布时间:2010-11-12 14:10:20

 

   从9月起,河北无极中学开始公布一些“屡教不改”的违纪学生的照片、姓名、班级等信息,其中包括违纪谈恋爱的学生,引起了学生的不满。该校一名女同学认为,这样的做法不是在教育引导学生,而是在羞辱学生。律师称,此举已经涉嫌侵犯学生名誉权。(11月11日《河北青年报》)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老师,不仅要做到韩愈所说的“传道、授业、解惑”,更要做到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在做人做事上给学生做个好榜样。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一直是学校教育的重点,很多地方的学校甚至通过从公安等部门外聘“法律副校长”的形式,加强该领域的教育。但这些都是形式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课堂上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也仅具形式意义。因为,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条文如何规定,更在于实 践中如何践行。在学校里,能对学生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直接影响的自然是老师们了。

   一边在课堂上给学生们大讲特讲遵纪守法,一边在日常工作中肆意侵害学生们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践行,会对学生们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其实这也怪不得这些老师们,我们的教育历来只注重知识的传授,却常常忽视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课本知识的学习,却忽视在实践实地践行学到的知识。这些老师们也是从这样的教育中走出来的,他们本身就没有培养起多少践行知识特别是践行法律的精神,又如何能做到身体力行为学生们作榜样?

   尊重别人,尊重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们,尊重即使是违反了学校纪律的学生们,是老师的义务。这不仅是因为法律中对未成年人权利作出了保障性规定,更因为,这是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所应具有的人文精神。遵守法律不等于尊重别人的权利,因为遵守法律本身是由于法律的强制力在发挥作用,而自觉尊重别人的权利则是具有良好道德素养的表现。而一个合格的老师,必须具有这样的道德素养。

   类似的通过公示违纪学生照片等信息,达到所谓“教育引导”学生目的的做法,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学校都曾经出现过,而且似乎没有消失的迹象,这不得不说是教育领域的悲哀。一些学校将其归结为学生们“屡教不改”,但是,与其说是学生们的违纪行为“屡教不改”,倒不如说是老师们的违法侵权行为“屡教不改”。学生违纪尚可教育,老师违法而不自知,其对学生的危害可谓深矣。

   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为手段的“惩戒”方式,确实可以在短期内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所付出的代价却是昂贵的。因为,如果教育不能在学生们的心中种下法律之花,那么,将来必然要收获随处可见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恶果。而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还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将不可幸免地深受其害。

 


—— 信息源自: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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