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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让学生签“生死状”学校也有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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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01  发布时间:2010-11-10 15:05:41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据了解,学校两万多学生差不多都签署了协议。

  从法律的角度讲,涉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划分应依法进行,不能协议约定。即使签有协议,学生发生自杀、自伤事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也应依法认定。可学校为何要搞这种“无厘头”的“生死状”呢?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让他们健康安全地成长,本是学校的责任与义务,这样看来,学校让学生签订“生死状”确实有些自私。但换个角度看,学校也有其苦衷。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学校要求学生珍惜生命,对自身安全负责,并没有错,公众舆论把学生安全责任都推到学校头上有失公平。学校承担不了学生安全的无限责任之重。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生自杀现象屡见不鲜。除了自杀、自伤以外,课间安全、体育课安全、校外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上网安全、交通安全,人际交往安全、意外事件……也成了悬在学校头上的达摩利克之剑。对学生安全问题,不仅家长和社会各界忧心忡忡,教育部门与学校也如履薄冰,如何保护学生安全成了套在学校头上的紧箍。我国虽有多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到底该如何担责,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仍然存在争议。学生自杀或者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以后,有的家长采取堵门、拉横幅、设灵堂等极端方式讨说法,给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干扰。为了减少安全隐患,有的学校甚至减少体育课,取消春游计划,不让学生在外租房、上网,许多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不敢开展,有的学校还实行封闭式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样能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几率,但是也影响了学生健康成长,有悖大学精神。

  学校到底该如何保护学生安全呢?在我看来,学校有义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心理疏导,给学生提供心理宣泄的场所,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学生尽到教育、保护责任。但是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尽到监护责任,不能把孩子安全问题全部推给学校。学生本人也应掌握安全常识,学会自立自强,珍爱生命,不以极端方式排遣烦恼、痛苦。面对频发的学生安全事件,提高校园安全责任保险意识,积极稳妥地做好校园风险防范和责任风险转移工作,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让安全事故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也很重要。胡艺(武汉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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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源自: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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