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家协会诚邀学校教育机构广泛联盟,多赢合作共谋发展!

本站首页 广告服务 旧版回顾 会员注册 会员服务 申请友情连接

全国优秀研究生院校报考指南 中国教育第一网欢迎您!今天是

用户登陆口

首页 教育新闻 院校大全 高考招生 考研招生 留学移民 电脑培训 中考信息
各省动态 少儿教育 家庭教育 远程教育 特殊教育 职成教育 就业中心 教育家
教学技术 教学产品 科技发展 高校后勤 教育论坛 热点资讯 国际交际 教育博客
资讯搜索:

中国首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地方性法规获通过

--------------------------------------------------------------------------------
点击次数:2033  发布时间:2009-12-30 16:01:59

     中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获审议通过。新疆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该《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相关信息、煽动分裂活动等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说,乌鲁木齐“七・五”事件使新疆认识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日常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的破坏行为,以及新疆民族团结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任务,新疆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力量,牵头起草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中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条例提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条例同时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息源自:中国新闻网 

 
产品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京ICP证000045号-83
项目合作:010-64803353
邮箱:bj64801986@126.com

香港通讯地址:香港兴发街邮政局38062信箱
中国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8-01-06-0
咨询电话:010-64803658 香港电话:852-2915.7428 传真:852-2915.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