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下午,由四川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以及成都市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的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在成都市展开。四川新闻网记者就加强和规范军服管理,遏制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等有关情况,专访了四川省军服管理军地协调小组副组长、省军区后勤副部长倪军。
记者:倪副部长,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这次我们为什么要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呢?
倪副部长:今年年初,也就是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服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军服生产、销售、使用的法规性条例。近日,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全国、全军集中开展军服管理军地联合整治专项行动。目的,就是通过综合整治,遏制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也就是你刚才提到的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军服的行为,通过这次军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军服管理配套措施,建立军服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记者:倪副部长,您能介绍一下新颁布的《军服管理条例》的一些具体内容吗?
倪副部长:新颁布的《军服管理条例》,我们简称为条例吧。我们所说的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条例明确规定,军服和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运输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招标、监制,负责承制、承运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设计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没有拍摄、演出时不允许穿着军服。
记者:倪副部长,我们知道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从今以后,街上那些打着“军需”、“军服”、“军品”招牌的商店都不允许存在了?假如我有朋友是军人,他送给我的07式军服我可以穿吗?
倪副部长:这是不允许的,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了非军人不能穿着军服,同时,条例明确了“四个禁止”:
一是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二是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四是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记者: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给予什么处罚呢?
倪副部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穿着军服或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按本条例执行。
记者:怎么理解违反《军服管理条例》就是违法呢?
倪副部长:为贯彻落实好《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375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订情况,公布了几项新罪名,其中一项就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记者:倪副部长,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什么吗?
倪副部长:这次我们主要对4个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一是检查服装市场、劳保用品市场。查处销售07式军服及其仿制品的行为;查处以“军服”、“军品”、“军需”等用语招揽顾客,以及利用军服做商业广告宣传、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
二是检查重点服装生产企业。查处军服承制企业超出合同范围生产军服、军服仿制品和军服专用材料,没有军服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仿制品和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
三是检查军队内部。查处军队单位和个人擅自订购军服,违规穿着非制式军服的行为。
四是检查其他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查处涉及军服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