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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建激励机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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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41  发布时间:2009-12-4 14:12:18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取得阶段性成果,绝大多数省份兑现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出台了考核实施意见,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实施绩效工资关键是建立激励机制

  记者 刘华蓉

  记者从教育部有关部门获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兑现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制定出台了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县(市、区)及学校正着手制订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在绩效考核后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据介绍,从2006年起,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这次改革先进行了基本工资套改,再按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绩效工资。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为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了解,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相应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操作中,市(地)、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分别按照相同隶属关系公务员的相应平均水平确定。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由于参照系不同,客观上目前还存在不同区(县)之间、区属学校与市直学校之间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差异。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的地区间统筹机制今后将逐步完善。

  据介绍,实施绩效工资是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的。实施绩效工资后,由于过去一些地方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要在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如果当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或者过去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水平比较高,就有可能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的情况,这是正常的。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一项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建立激励机制。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将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总体水平,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就是“涨工资”。

  记者了解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部分占7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当地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一般按月发放。其余的30%总量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要求分配到各校,再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有突出表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发挥激励功能。绩效工资分配还要向农村教师倾斜,以吸引和稳定优秀教师在农村任教。对于过去的津贴补贴发放办法与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不一致的,要逐步做好衔接过渡工作。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有利于完善教师工资水平确定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绩效工资得到了广大教师的拥护和支持,进一步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热情。这项工作非常复杂、难度很大,需要依靠和团结广大教师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教师人人知晓、深入理解,要畅通教师反映意见的渠道,认真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要求教师不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基本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 信息源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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