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五五”普法第四年,又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开展好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和《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纪念活动,深入推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区“五五”普法规划、区人大决议的全面落实,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在《天津日报·北辰之声》开辟专版,宣传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先进经验及典型事例,展示法治建设的成绩,为建设和谐北辰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副区长 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副组长 沈志勇
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宪法是每年的宣传重点,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使崇尚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成为全社会的追求,进而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一步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念。
为此,我们要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的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了解手中权力的界限,从而正确掌握和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教育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依法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要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公民。
宪法意识的树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从细微处入手,从点点滴滴做起;要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能力,努力探索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增加针对性;要注意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为建设和谐北辰努力奋斗。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区司法局局长 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金琪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颁布一周年。这部《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化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宣传教育内涵丰富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到了新的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目标都有了新的变化,《条例》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提炼整理,形成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丰富内涵。
法制宣传教育原则明确
《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并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对象的要求,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同时,持续性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和“12·4”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等集中教育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全民普及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两个重要方面,要有机结合,抓紧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都抓好,才能促使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因此,《条例》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突出
《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长期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进行调整。近年来,中央和我市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作为重点对象。
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得以体现
《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法制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和职能也在《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中得到明晰体现。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不仅要做好本单位的学法用法,还有面向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为了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开展工作,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资源配置,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条例》对重要单位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以明确。
《条例》还在第五条强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仅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立法中强调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
公职人员考法成为法律制度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公职人员学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他们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真正依法执政,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还对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比例和合格率进行了具体规定,使重点人群特别是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实现法制化。
新闻媒体有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覆盖面广。各类媒体需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力度。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将负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为了使法规更具有约束力,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条例》制定了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未达到检查考核标准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法规的顺利实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