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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众理财教育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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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96  发布时间:2009-12-2 14:41:42

 

    近年来,由于缺乏金融知识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或财务危机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投资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仅本金全蚀,还欠下银行一大笔钱。因此,加强公众理财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理财知识和风险意识大有必要。近日,银监会启动了“公众理财教育展览”,这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行动起来,以积极的态度履行公众教育的社会责任。 

    加强公众理财教育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消费者教育正在成为各国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课题。金融产品高度复杂化与投资者专业知识能力欠缺形成严重信息不对称。许多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签订产品或服务合同时,看不明白合同;听人介绍的往往是高收益,而忽视了潜在的高风险,甚至是消费陷阱。事实证明,数量庞大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具备健全、充分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个体金融消费者的风险也会发展成为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

    进行公众教育是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应将此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时提出“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两者缺一不可。对消费者而言,在购买理财产品或服务时,首先要清醒认识其风险,出现最坏的情况会是什么结果,如果自己不清楚,销售人员也解释不清楚,这样的产品最好不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消费者教育的社会责任,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地向公众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自觉地把开展公众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清楚提示风险所在。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设全方位公众教育体系。要提高公众金融素质,需要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造者和提供者,需要将公众教育与金融服务进行有机结合,按照一般公众投资者、精英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的金融教育服务和风险提示。消费者要努力提高自己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要明白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自己与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一个明白的消费者。

 


—— 信息源自:华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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