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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义务教育没有“重点学校”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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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82  发布时间:2009-9-22 13:26:06

 

9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就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学校安全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学校与居民区同步建设

 

《办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强化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动趋势,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学校布局,并组织实施。

 

同时,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划拨;城市新建、改建居民区学校设置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以解决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学校建设滞后问题。

 

设立义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办法(草案)》明确了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除了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足额用于义务教育。

 

同时,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切实解决预算内学生公用经费偏低的现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统筹解决中小学校用电、用水、取暖等方面价格偏高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即:学校供电、使用自来水、使用集中供暖和用气的价格应当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非重点

 

为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法(草案)》明确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差距,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或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不得超学额编班。

 

《办法(草案)》还提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分配,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相对薄弱的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育学点的基本需求。

 

补充教师要公开招聘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办好义务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完善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等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教师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

 

教师的补充要实行公开招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统一调配所属学校的教师,实行校长、教师流动制度。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定期检查校舍安全

 

学校安全事关重大。《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校舍安全负责,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拨付资金,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及时报告学校校舍安全情况。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按规定配齐各学科教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为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禁止在学校周边建立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设施等,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不适宜儿童、少年活动的场所。

 


—— 信息源自: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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