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玩闹致伤,如何划分责任?“校园伤害案”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小学学生课间活动中发生的“校园伤害”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小瑞(化名)与小欣(化名)原均系青岛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06年12月8日上午下第三节课后,小瑞、小欣和其他三名同学一起玩耍、追跑。在即将上第四节课时,小瑞要上厕所,在其往厕所跑时,小欣伸手从背后推了小瑞一把,致使小瑞脸部撞到厕所外面的墙壁上。这时,班主任老师赶来,看到小瑞满嘴是血、两个门牙松动、上下嘴唇外翻,立刻带他到医务室查看并于双方家长取得联系。小欣的父母赶到学校后,在班主任老师的陪同下,带着小瑞到某医院检查治疗。小瑞在某医院所花医疗费均是由小欣的父母支付。小瑞又于2006年12月9日至2009年2月28日,共18次到口腔医院治疗。之后,小瑞及其父母将小欣及其父母以及某小学诉至我市某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08年4月3日,经小瑞申请,该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瑞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小瑞的牙齿“损伤相当于十级伤残”。
小欣及其父母不服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市中院认为,对原告小瑞牙齿受到的伤害,应由造成小瑞受伤的小欣承担70%的责任,小瑞自身承担30%的责任;二人所在的某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小欣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小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驳回小瑞关于误工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驳回小瑞对青岛某小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记者在基层法院采访发生在中小学的“校园伤害案”时,办案法官分析此类案件有“三难”:一是查证难。校园伤害事件具有突发性,而当事人往往在伤害事实发生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到法院起诉,此时查证十分困难;而且目击证人涉及未成年学生,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调查取证需要监护人在场,而有的监护人因上班而较少时间配合取证。二是调解难。校园伤害案件大都将学校列为被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最终需要通过校方责任险理赔,学校理赔时保险公司对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不予认可,导致学校理赔困难。三是责任认定难。侵害行为具有多样性,有些是学生之间的相互侵害造成伤害,有些是学生自己的行为造成伤害,各方责任的认定就不同。办案人员还提出建议:强化证据的审查认定,对于关键证据,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利用周末时间对目击证人等进行调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建议承担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参与旁听庭审,使保险公司对法院的调解协议书有更充分的理解。